普法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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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步行街收到一张传单,上面写着“土星家电城,喜迎店庆,爆款促销,欢迎选购!”小李对传单上的一款笔记本电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传单上有这款笔记本的图片,并配有文字:“迅捷NB笔记本电脑,劲爆价元/台,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来到土星家电城购买笔记本电脑,然而,他在收银台结账时被告知,用于促销的电脑已卖完,现已恢复原价元。请问,小李能要求土星家电城以元卖给自己这台笔记本电脑吗?

《民法典》第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除了要约之外,《民法典》第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例如,商场门口的促销员吆喝的“空调特价元一台,快来买吧”,因为空调的型号不明确,所以不构成要约。但商场内导购员指着一台空调对行人说“这台××型号空调特价元卖给你一台”,则构成要约。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比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示:“我想把这台空调以元的价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一下,我要向经理请示。”则不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示例中,传单上面明确刊载了产品型号、单价,内容具体确定;“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传单已经构成要约,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前来购买笔记本电脑,土星家电城应当按照传单上写明的价格向小李出售。

转自:《民法典与百姓生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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