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对比性广告宣传自家产品,被判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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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比广告,但对比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全面和客观,不能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若经营者在对比广告中夸大自己产品、贬低其他经营者产品,可能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下面的实际案例可供参考:A公司为了宣传其空调产品,在杂志上刊登“1赫兹,好变频……”内容的广告,B公司为了宣传自家空调产品,在杂志上发布“全直流比1赫兹好”内容的广告。A公司得知后,将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B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今天,嘉维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年,A公司在杂志上刊登广告,内容为“1赫兹,好变频,最低功率只需45瓦,让节能舒适1路领先”的广告,宣传其生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

年4月,B公司在杂志上刊登关于“全直流变频空调”的广告,该广告在显著位置标有“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字样。

A公司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B公司停止损害原告商品声誉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二、B公司在重庆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B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判决B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本案中,B公司在广告中陈述“全直流比1赫兹好”,使消费者认为B公司的全直流空调比A公司的1赫兹空调好,但由于这种宣传并没有事实作为支撑,损害了A公司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广告足以使消费者对A公司销售的1赫兹空调产品产生怀疑,直接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1赫兹空调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规定存在一定竞合关系。在对比性广告中,若经营者夸大自己产品、贬低其他经营者产品,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又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因此,产品经营者采用对比广告宣传时应注意全面、客观、充分的对比,不能片面截取自身产品的优点对比其他竞争者的劣势,向消费者传递暗含其产品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同类产品,质量更优,性价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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