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建局发文佛山商品房销售信息应该

乐居买房讯12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公告中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相关信息做出了规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

根据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除了要展示项目基本信息、贷款信息、项目配建信息等信息外,还须重点公示项目不利信息。

其中,项目外不利因素主要指项目建筑红线外已知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变电站、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高架桥、隧道、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油气库站、农贸市场、危险品仓库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或危险场所等。

项目内不利因素主要指项目建筑红线内已知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商业用房、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气口、采光井、健身场所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等。

还有户型设计不利因素。主要指根据当前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平面图和户型规划设计图纸,对部分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及户内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文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佛山市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销售过程中应当公示购房者知情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间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各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示期限)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发证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止。

第五条(公示原则)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客观、便捷主动、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交互终端等方式多渠道展示项目公示信息。

公示栏设立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以张贴上墙形式公示信息,正上方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栏设置应方便取阅,公示资料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2.2米。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旁,公示台正面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信息分类装订成册设置公示簿,固定在公示台上,公示簿封面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簿”字样。

第七条(数字公示)申请销售的项目应同步上传电子化公示信息,电子信息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一致。申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由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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