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年9月11日至15日,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在全国广泛开展。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联合发布年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自年2月23日至年3月5日,三被告先后八次以权利人武汉金牛公司名义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对原告刘某经营的“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的投诉,指控原告在淘宝电商平台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武汉金牛公司商标的产品,侵害武汉金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根据被告的投诉对原告网店商品采取了断开链接、下架商品,以及扣减网店信用评分的处理。为应对投诉,原告刘某数次发起申诉,不断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获得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并撤销了对刘某淘宝网店及其商品采取的处理措施。投诉、申诉期间,三被告工作人员与刘某在阿里旺旺中进行对话交流,其对话交流的言词存在威逼胁迫语气并表示投诉到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侵权纠纷进行调处,一旦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反通知成立的肯定结论时,权利人所发通知即属于错误通知。三被告以原告实施侵害其知识产权为名,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及其机制,通过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包括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手段,达到阻挠原告正常经营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正当良性的竞争关系,扰乱了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构成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应依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承担加倍赔偿责任。遂判决: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立即停止对刘某淘宝店铺发出错误通知及不正当竞争;武汉金牛公司赔付刘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杭州务新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芜湖汇德公司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汉金牛公司在其淘宝网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武汉金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权利人为实现产品价格管控,往往严格控制网络销售渠道,并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渠道,对网络店铺正当的网络销售经营活动反复实施错误投诉,借助投诉规则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产品链接,下架线上展示产品,扣除网络店铺信用评分,甚至店铺封店。权利人利用投诉规则实施恶意投诉成本低、隐蔽性强,“清理”“不听话”网络店铺的现象日渐猖獗。即使网络店铺经营者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并申诉成功后,权利人仍施以反复投诉,恶意阻扰网络店铺正常经营活动,既给网络店铺造成难以救济的巨大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对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行为承担加倍赔偿责任。本案探索了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认定规则和责任承担,合理调整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法益平衡,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案例二: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某、任某、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年以来,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相关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泄露,该公司在员工手册、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对技术资料的保管、借阅也制定了相应规范。年,被告人杨某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辞职后创立被告单位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加气设备,并担任总经理,掌握经营决策权。年,曾在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任某加入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年5月,杨某、任某得知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曹某掌握有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以高薪吸引曹某辞职并加入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研发加气机控制器。同年7月,经杨某、任某指使,曹某参照在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工作时拷贝及掌握的技术信息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同年9月,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曹某设计的加气机控制器,对外销售台。经审计,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前述产品获利.55元,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同期销售台同类型或相类似产品的利润为.32元。经鉴定,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加气机控制器所示14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曹某参照前述技术信息设计出的加气机控制器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14个技术信息相比,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曹某的设计生产并销售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14个技术信息相比,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5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等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标准,针对性解决了被侵犯商业秘密仅涉及核心部件时损失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难题,最终确定被告单位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被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的核心技术部件系产品整机绝对利润来源,对外亦是以产品整机形式一体销售的情况下,突破商业秘密涉及范围的实体限制,将产品整机利润作为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认定依据,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损失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亦对打击同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系第号“baidu”、第号“百度”商标权利人,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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