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虚假宣传欺诈营销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基本情况

百合居装饰公司虚假宣传低价欺诈营销,以装修拎包入住,套餐一口价为幌子,骗取定金后,在合同签字及设计图纸上下套做手脚,后面进入施工期间时才发现图纸设计施工上存在许多漏项,导致我房屋的装修,在原本说好的拎包入住,装修套餐一口价元基础上,多支出了5万多元。且还有部分装修没能完善。

事情经过:

为了房子的装修,我们曾跑了本市十多家装修公司,历经一年多时间,反复对比,当我们准备与某公司签约时,儿子喝茶认识了我们欲签约的装修公司的张经理,意欲让他再降点价,张称刚从百合居到该公司,便介绍百合居的杨设计师来家量房,讲百合居正搞装修大优惠活动,有惊喜。

年11月2号下午我们受邀而去,因百合居知道我们欲与诚一公司要签约的底价,故一去他们给的价就比诚一公司低。

后又走马灯般更换经理降价,最终在无装修设计,无具体装修项目明细的前提下,以自称是搞装修拎包入住套餐一口价活动,无须装修项目明细报价,承诺对我们流星花园94个平方的住房,在套餐一口价,保证全程无任何增项的基础上,议定一口价元。

当时时间以较晚了,彭总讲:这个经公司不同权限多位经理打折的套餐一口价是公司活动最优价,只能是今天有效,今天先交三千元定金,后面公司将精心把你们那套房子设计装修到你们非常满意为止!

虽然很犹豫,但还是签了由据介绍是公司最高级别领导彭总手写的确认单,并交了元定金。

可以认定百合居低价欺诈营销的要点其实就在这里:

具体表现是,百合居违反装修签单收取定金的基本常规,对我的房屋在无具体装修设计,具体装修项目的情况下,仅针对我流星花园的住房,以虚假宣传的拎包入住,套餐一口价为幌子,用不断换人(基本均是临时雇佣来的人员)不断降价,不断以加赠物品为诱饵的欺骗手段骗取消费者定金,从而“绑定”消费者;

当我们发现问题后被告知可以不装修了,但2万元定金不退。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何认定经营者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主要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我们2万元定金,而后期根本没有什么拎包入住的套餐,处处都在增项要钱)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给我们的虚假宣传单,室内样品,电视及条幅上的各种标语,后期发现全是假的。)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以上《处罚办法》中所列的消费欺诈行为,百合居基本全部占有。

具体详见百合居虚假宣传单。

据住建部门核查,百合居只有工商登记并无资质。从给我装修全都是临时四处抓的工人看,宣传的全是虚构。

拎包入住?超千元一个平方只简单的做了墙,地扳,卫生间和厨房,不管打拆水电吊顶窗柜体设计的都没做完

请懂装修的看看,这元的套餐一口价冤是不冤?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我们的实际情况是:

年11月2号当晚签署了百合居装修优惠确认单,并在百合居经理们再三要求下交纳了定金后,这套餐一口价给我们的概念是,认定这元的套餐一口价,就是百合居将按我们要求,后期无任何增项收费,会把我们流星花园的住房装修好,达到拎包入住的程度。

请注意,签该确认单及交定金的日字是11月2号,这时无装修设计图及施工图,一口价针对的就是装修好我房子。

结果,后期发生的事证明这就是个骗局。

年11月2号晚签了“确认单”交了定金后,过了几天通知我们去选样、砸金蛋。去公司后便有人拿份格式合同叫按活动规则签了合同,交了款方可砸金蛋。我很犹豫,没思想准备,他们又叫来彭总讲这个格式合同就是个形式,前面都讲好了的套餐一口价,再送你一台几千元的净水机,砸金蛋出的奖向上升一级。

实在想不到后面有巨大的坑在等着自己跳!

草草签了字,砸了个三等奖,上升到二等奖的微波炉。然后设计师抱了一大堆图纸讲要我在每页上签个字,总之也看不懂,加之软装师又等着我们去选样……

就此,百合局精心设计的欺诈营销,到此从法律层面上顺利完成。

当晚回家后,我把相关材料看了一遍,当时这感觉就不好,发现这格式合同万一发生问题对自己非常不利。于是,当晚我就给设计师谈了我的顾虑:

后到百合居公司,获知要么只能如此,要么就退不了定金。只好硬着头皮走下去。

后来,定于年11月15日开工典礼,设计师建了个我们装修的群,讲有什么在群里沟通,后来这群,也就成了我与百合居装修中近一年的欺诈行为作艰苦斗争的真实情况记录本。

从开工三天交了60%的款项后,百合居因实际并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完全靠在外面临时找人干活,被我摧急了,甚至就在我们门口自发的劳务市场抓几人来表示表示。

开工时的工长莫名其妙不来了,另外来的突然就说许多地方漏项,要加钱。

从此开始,与百合居不断加钱,不断的停工,不断的与公司协调,直至年8月20日,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而是唐经理拿以预先填好的竣工验收表,说工人等着要工钱,我不签字公司就不发钱。从为民工考虑,故在竣工验收表上签了字,实际当时还有瓷砖返工没完成,软装也没全部到位……

就算是8月20号竣工,按合同规定天工期算也超期了整整五个多月。

其实,按国家法规,百合居在我的装修上表现出的欺诈行为还有不少,如将配送的家电以次充好:

另外,谈到百合居的欺诈行为,他们总是以我在格式合同上签了字为由,其实法规上对格式合同有专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格式合同的弊端,我国的相关立法对之作了一定的规制。

《合同法》

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我们在签合同以及施工设计图时。百合居有意安排一些其他的事项来分散注意,匆忙签字。由此看来,所有的欺诈行为均是百合居公司的故意。

另外,百合居的行为也适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篇幅原因,其他很多情况只能下文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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