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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问题背景

最近有做IP的朋友来咨询,把其拍摄的上海标准性建筑东方明珠塔放在其公司宣传册里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该问题大白觉得很有意义。很多有创意的户外雕塑建筑我们都喜欢拍照,拍摄的照片是否可以用于商用呢?若用了是否构成侵权呢?今天我们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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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法律规定

从《著作权》规定来看,法律意义上的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只及于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建筑既是物质产品,更是艺术创作。从我国现行法来看,像“东方明珠塔”比较有艺术性的建筑物一般会被认为著作权法上的艺术作品,其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因此,建筑物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若不当使用,可能会发生侵权的后果。但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对此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将上海的标志性建筑东方明珠塔的照片或简化图印在公司宣传册上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先看看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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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案列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除考虑上述法条内容外,通常还会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做出综合判断。例如:在()苏民初号判决书中,某彩灯公司在第31届中国秦淮灯会所展示的花灯上印制有其拍摄壁画的作品,侵权花灯设置在南京××入口处,作为招牌花灯吸引游客购票进入夫子庙,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认定,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再如()浙绍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为认为绍兴市水利局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之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的十一幅雕塑作品进行拍摄,系合理使用行为,其将摄影图片汇编成册并发行,属于对其成果即摄影作品的再行使用行为,且绍兴市水利局的使用行为既不影响王某某对其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挤占王某某作品的商业价值或存在价值,不损害王某某合法权益。故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此外从青岛某通信公司曾将青岛五四广场的雕塑“五月的风”摄影后用于其生产手机的开机画面,后该公司被起诉,最终法院认定该使用为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被告因将孝感某公园的雕塑作品“董永与七仙女”图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麻糖包装上被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该使用不会与雕塑作品的正常使用起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常利益,构成合理使用。

对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结论: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若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中的任一种使用,且不会与该作品的正常使用起冲突,也不至于损害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的,一般被认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回到本文的话题,如果某公司将东方明珠塔绘画成简化图、拍摄成照片印在某公司宣全册上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首先不管该“简图或者照片”是否认定为演绎作品,其使用都要标准该建筑作品的原作者(该建筑作品可以否公众知悉),其次该使用行为虽然是商业行为,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当然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这里只谈论了其中的部分情况,大家遇到的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

黄朝岳双证律师简介:本科山东大学,硕士同济大学,获得上海市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多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工作经验,主要从事公司风险管控、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业务等。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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