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最高罚15

不正当有奖销售

哄抬口罩价格

朋友圈销售假冒“GUCCI”女包

火锅店用废弃油脂制作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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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1哄抬价格,并通过商品名称混淆口罩防护级别

涉案商家:上海统关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1万余元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劳保用品销售的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统关居家用品专营店”从事劳保用品销售。

年1月1日起,当事人通过商品名称为“保为康n95口罩防尘透气一次性口油烟防雾霾工业粉尘口鼻罩pm2.5”的链接,销售“保为康”品牌、、、V等4种型号口罩。上述4种型号口罩中,、型号口罩的防护级别为“KN90”,、V型号口罩的防护级别为“KN95”,在上述商品链接的颜色分类及详情页面中,当事人未对上述4种型号口罩的防护级别做区分说明,让消费者误认为型号口罩为“n95”级别口罩并购买。

另查明,年1月,当事人通过多次大幅涨价,销售“保为康”品牌型号口罩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以及哄抬价格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将抽奖的概率人为调整为0,虚构有奖销售!

涉案商家:上海勇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8万余元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烤乐仕旗舰店”开展“双十一”有奖销售活动,活动页面承诺双十一当日付款金额最高者可获赠华为手机、贵金属挂坠等奖品,但当事人实际并未兑付。同时,当事人在“双十一”期间还开展“宠粉福利,仕不可挡”会员大转盘抽大奖活动,并将一、二、三、四等奖的中奖概率调整为0%,虚构了一、二、三、四等奖奖项,消费者实际只能抽中五、六、七等奖。

当事人未对有奖销售活动的兑奖时间、活动时间及中奖概率作明确表述而影响兑奖,以及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3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侵犯消费者权益!

涉案商家:上海定丁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万元

当事人是天猫网店“奇居良品家居旗舰店”经营方。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对“底价清仓特卖”目录下商品标注了“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内容。

经核实,标有上述内容的商品均为普通工艺礼品、布艺制品、办公设备、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万元整。4哄抬口罩价格,最高涨幅达.72%

涉案商家:徐州绿荫居家日用旗舰店(天猫网店)

处罚金额:万元

年1月28日起,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徐州哈库纳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天猫网店(绿荫居家日用旗舰店)出售的口罩短期内价格涨幅巨大,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

经查,徐州哈库纳商贸有限公司自年,通过天猫店铺销售委托苏州某公司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以来,所委托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成本及价格均未发生变动。当事人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涉案口罩在生产经营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多次调整价格,部分产品在一周时间内调价5次,最高涨幅达.72%,当事人疫情期间共销售口罩只,销售额共计.53元,其涨价幅度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隐瞒、拒不提供销售数量及相关账目的情节。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

5将已下架商品的用户评价套用到新商品,误导消费者

涉案商家:常州聚家亲旗舰店(天猫网店)

处罚金额:20万元

当事人原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销售野生动物(持有林业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三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于年03月20日前后分别在原野猪肉和原绿头鸭的网址链接上面直接修改图片等信息内容,售卖黑猪肉和散养土鸭。在天猫平台的协助下查明,截至年4月9日,当事人共销售一笔黑猪肉,与条用户评价严重不符;截至年4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散养土鸭63笔,与条评价严重不符。

当事人利用之前销售产品的用户评价和商品评分进行宣传和推广新上架产品,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年9月,江苏省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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