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办案助推国家标准出台,渔民传统捕

6月15日上午,随着一声“开捕”令下,伴随着阵阵汽笛声,78艘渔船从江苏连云港燕尾港渔港扬帆起航,开启为期一个月的毛虾专项(特许)捕捞作业。这一切,都要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说起。6月14日,检察官现场查看片式网衣、铁锚等工具是否符合毛虾捕捞专用网具标准。“虾皮网”是否为禁用渔具今年5月1日至9月1日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黄海海域禁渔期,但江苏被列为全国首个毛虾专项(特许)捕捞试点地区,允许利用伏休期中的一个月时间,在连云港市海州湾部分海域开展毛虾捕捞。这项试点的出台,源于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联合江苏海警局、连云港市渔政监督大队、连云港市灌南县检察院等单位,就“渔民传统捕捞毛虾易入刑”问题向农业农村部提交的一份专题报告,这份报告的产生又源于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年6月11日,江苏海警支队四大队在黄海海域巡逻执法时,发现4艘渔船出海作业,渔船上所使用的网具经现场查看为多锚张网,其网眼小于东黄海地区海洋捕捞最小网目尺寸25毫米的规定,因此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年9月27日,该案移送至灌南县检察院审查办理。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涉案渔民捕捞的水产品为毛虾,又称“虾皮”,是一种生命周期短、营养价值高的浮游动物类群,为该市近海特色资源,黄海海域尤其是连云港海域的余户渔民数十年来一直依赖虾皮捕捞生活,并带动渔民、鱼贩、毛虾加工企业近万人就业。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主捕毛虾的张网由地方特许作业许可,而江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也未发放相关特许捕捞许可证。“由于缺少执法标准,很多渔民捕捞毛虾的传统张网被认定为禁用渔具,导致涉嫌犯罪。但是因为毛虾这一渔种的特殊性,传统毛虾捕捞渔具‘虾皮网’网径往往小于国家规定的10毫米最小网目尺寸。”李强介绍说,针对这一情况,灌南县检察院多次和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渔政、海警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渔具鉴定、毛虾专项捕捞许可等问题。今年5月13日至6月13日,灌南县检察院联合连云港市海警局、灌南县渔政监督执法大队来到灌南县堆沟港镇,开展“守护海洋蓝,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护航伏季休渔的法治宣传专项行动。推动多部门明确毛虾捕捞标准“‘虾皮网’作业水深不超过20米,没有‘底’的作业属性,且全年只在6月至7月和9月至12月作业,渔获物几乎清一色中国毛虾,难以归为‘底扒网’等禁用网具管理。”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专家经多次走访调研,综合作业渔场、作业渔期、渔获对象特别是捕捞方法等各方面因素,最终发现“虾皮网”在实际使用中会像“墙”一样立在海底,鱼撞到“虾皮网”会自动离开,这与禁用渔具“拖捕”方式有着明显区别。“毛虾繁殖力强,世代更新快,是数百年来渔民海水捕捞的主要对象,用毛虾加工的虾皮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海产品之一。”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党委书记仲霞铭认为,“禁渔期正是虾皮成熟期,渔民捕虾皮就像农民收麦子,时间一过虾皮就死了,渔民也会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毛虾虽小,但关乎万千渔民生计。如果‘虾皮网’被认为是禁用渔具,那么这些在黄海世代靠捕捞毛虾为生的渔民都会涉嫌犯罪。考虑渔业法规定、渔获对象等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直接将‘虾皮网’归为《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明令禁止使用的‘底扒网’。因此,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渔具‘虾皮网’系禁用工具。”李强表示。年1月17日,灌南县检察院与海警经多方调研后,最终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撤案决定。同时,灌南县检察院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研究,梳理黄海海域捕捞毛虾传统及江苏省内毛虾缺少专项捕捞许可的情况,联合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多部门向农业农村部进行了具体报告,深入阐明了黄海连云港海域毛虾捕捞传统、捕捞对环境影响、捕捞时间节点以及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等,受到农村农业部的重视。很快,农村农业部出台了《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对毛虾捕捞作出明确规范,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严防不法分子借捕毛虾旗号非法捕捞“新通告的出台,既让执法部门执法有据可依,也有力守护了渔民正常生产生活,但是如何预防不法分子在禁渔期‘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捕捞毛虾的旗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已经成为我们下一个工作重点。”仲霞铭表示。针对专家担忧的问题,灌南县检察院会同连云港市海警局、灌南县渔政监督执法大队进一步升级年7月该院和海警、渔政部门共同研发的海洋生态保护“巡洋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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