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精装修的房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什么是精装修的房子

城镇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即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毕,达到基本使用标准。同时,住宅交付时应当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等条件,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合格。

二、关于合同的签订和合同内容的认定

1、看合同中有没有以下事项的相关约定

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2、出卖人的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价格等所作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商品装修房销售时,出卖人设置样板间的,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样板房装修的部分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依据。

三、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审查要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全装修房屋涉及的争议类型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商品房是否为全装修房屋的争议;第二类为业主以装修价值不达标主张返还装修差价及利息的争议,第三类为业主以装修价值不达标为由主张解除。

典型案例:

(1)购房合同未明确约定样板间作为交付标准或明确约定样板间只作为参考,对业主主张的样板间及实际交付房屋装修差价不予认可

来源:()浙01民终号案,具体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样板间为交付标准,且附件八第六条第5点已明确样板间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的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袁友胜、项新蓉主张的样板间及实际交付房屋装修差价及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2)出卖人的广告、楼书、沙盘及其他销售、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应视为正式要约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以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为准

来源:()皖11民终号案,具体如下:

合同约定开发商针对上诉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的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仅供上诉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容,开发商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广告、宣传资料于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故开发商针对上诉人所购房屋所做的宣传资料不应视为正式要约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以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为准。开发商广告宣传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装修价值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房屋装修的价值,故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装潢价值为元/平方米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开发商交付房屋明显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不符,如缺少交付标准中相关设施的,开发商应返还差价及赔偿

来源:()沪01民终号案,具体如下:

系争预售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系争房屋的总房价款包含附件三中所列明装修及设备的价款,而附件三中写明的“浴缸”理应包含于房屋总价款中。但是,开发商交付的系争房屋内并未安装浴缸,故开发商应支付屠其雨、魏芝浴缸折价补偿款1,元。

(4)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就案涉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认定为要约,从而认定以宣传资料中的标准作为装修交付标准,结合装修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认定应返还差价

来源:()粤06民终号案,具体如下:

富逸湾公司在与黎劲涛签订案涉合同前,就案涉房屋的销售发放过宣传单,该宣传单明确均价元/㎡含元/㎡全屋品牌豪装,宣传单还附有房门、卫生间门、防火门、橱柜、灯饰、浴室、地砖、空调、地板的品牌及参考价。故虽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但富逸湾公司就案涉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涉案房屋的装修标准未作出新的约定之案件事实,将富逸湾公司在上述宣传单中关于房屋装修标准为元/㎡的承诺认定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有内容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以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作为案涉房屋工程造价的依据,并据此判决富逸湾公司向黎劲涛支付装饰装修差价.32元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5)购房者以全装修未达到约定的***元/平方米装修标准为由,主张解除购房合同

装修不达标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不予支持

来源:()鲁民申号案,具体如下:

关于装修标准,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约定予以完善或据实向买受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合同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王敬顺主张房屋精装修不达标不属于上述情形,原审驳回王敬顺依据该条款行使解除权的诉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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