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基层警务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如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等)、国籍、政治面貌、特殊身份情况(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前科劣迹等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犯罪嫌疑人开展传销活动的方式(①以推销商品为幌子;②以提供服务为幌子;③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以实体经营为幌子)。
(3)以推销商品的名义传销的,推销商品的种类、名称、特征、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推销商品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4)以提供服务的名义传销的,提供服务的种类、具体内容、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提供服务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5)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的情况(实体、虚拟各自经营的范围、种类、时间、地点、经营额、净利润额)。
(6犯罪嫌疑人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及参与人员。
(7)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条件(①缴纳相应的费用,如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等;②购买价格与价值不对等的商品或服务),缴费、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数额,及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方式(①取得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销售、连锁销售、民间互助理财、纯资本运作等资格;②取得会员卡、职业培训、原始股基金等资格)。
(8)参与者计酬或返利的标准(①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②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
(9)参与者获得报酬或返利的实际来源(是否来自于下线缴纳的入门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
(10)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支付方式(①现金支付;②转账支付);转账支付的,收取费用及支付费用的账户情况。
(11)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对被发展人员的管理等有无相关制度或规定,及制度或规定的具体内容。
(12)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13)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
(14)犯罪嫌疑人有无对参加者就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行业前景等内容进行宣传、培训,及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
(15)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宣传或培训过程中,有无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有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有无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
(16)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①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②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③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否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是否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发展的人数及层级数;
(17)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具体情况;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的净利润占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比例。
(18)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19)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①单位的成立时间、地点、注册资本及变更、生产经营资质。②单位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有决策资格的人员。③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及变更情况。④形成犯罪决定(单位意志)的时间、形式(直接决策指挥、通过会议)、过程、具体参与决策的人员。⑤其他直接参与犯罪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聘任或雇佣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实施的行为。⑥如何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非法牟利)。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如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等情况。
2.被骗参与传销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获取传销信息的途径(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②亲朋好友等其他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电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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