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传单受伤被认定工伤,公司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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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职工在前往发宣传单地点的途中受伤,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因认为职工受伤情况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请。原告思远教育公司(化名)诉称,其公司主要从事少儿书法业务,职工马某系该公司市场专员,负责发放业务宣传单并登记客户信息。某日,马某向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前往某生活广场发宣传单的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认定工伤,后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但马某一直在该公司附近1公里内的地点发宣传单,事发当天前往距公司3公里左右的商场推广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认为马某属于擅自脱岗回家导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被告人保局辩称,马某受伤时准备前往的某生活广场距离该公司大概有3.5公里,且人流量大利于拓展业务,故该生活广场应属于马某的合理工作区域,其受伤地点符合前往工作区域的合理路线。在人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思远教育公司未提交马某非工伤证据材料。综上,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思远教育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马某的工作内容为市场营销和促销、市场推广和客户引流,实际工作内容为发放业务宣传单登记客户信息,该工作内容决定了其工作对象和工作场所不具有固定性。该公司指定马某的工作区域为公司所在地附近的幼儿园、小学以及附近的社区活动广场。马某前往的生活广场距离公司3.5公里左右,驾驶摩托车前往约需12分钟,周末人流量较大,利于马某完成业务,所以该生活广场应属于马某合理的工作场所,其受伤地点符合前往该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同时,该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马某发生事故受伤系因脱岗回家,思远教育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思远教育公司的诉请。宣判后,思远教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编辑杨海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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